涉立法會搶文件梁國雄脫罪 律政司上訴指特權法保障言論非行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5/12 16:29

最後更新: 2020/05/12 17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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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今(12日)於上訴庭審理。(資料圖片)

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於2016年在立法會會議上,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,被控干犯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的藐視罪,案件早前於裁判法院審訊前,裁判官裁定梁的行為受特權法保障,惟律政司不服上訴,案件今(12日)於上訴庭審理。律政司一方指特權法僅保障言論而非行為,梁一方則反駁指若其於立法會的行為受法庭規管,則違反「三權分立」原則。上訴庭押後裁決。

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今陳詞時指,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(下稱《特權法》)第17(a)及(b)條的藐視罪條文中,並沒有明文豁免立法會議員,而在17(c)條中列明,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,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,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,即屬干犯藐視罪,明顯地有關條文的主旨是要確保立法會可有效履行其憲法功能,亦即立法,相對之下,議員所享有的特權並非絕對權利。

梁又指出,《特權法》第4條中列明,立法會議員所享有免於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權利,僅限於涵蓋其言論,無論是口頭或書面言論,以保障其言論自由,但他在會上作出的行為並不受保障,除非其行為不構成對會議的干擾。若《特權法》第17條的藐視罪無法用以規管議員的行為,則可能造成議會秩序混亂,而干擾議會秩序的議員毋須面對嚴重後果。

代表梁國雄一方的大律師吳靄儀回應指,認同《特權法》不應涵蓋一般罪行,但所謂一般罪行,應該是指獨立於立法會的會議程序時仍然屬於罪行的行為,例如若有議員在會上辯論過程中拳打發言者,其行為當然不受《特權法》保障,因為襲擊他人這個行為,無論在立法會內外均屬刑事罪行,根本毋須考慮是否與立法會程序相關。

但吳認為律政司指對會議構成干擾的行為亦不受《特權法》保障的說法毫無根據,所謂「干擾」的範圍亦太廣,吳指出,立法會的《內務守則》是規管議會內秩序的唯一法例,主席可根據《內務守則》將對會議構成干擾的議員驅逐。

吳指若律政司一方擔心一旦《特權法》17(c)條不適用於規管議員的話,對會議構成干擾的議員無法受到有效制裁,事實上立法會或委員會主席可動議向相關議員停薪,甚至動議褫奪其議員資格,當然在政治現實中主席是否這樣做是一回事,但至少《基本法》沒有禁止主席這樣做,相反,若然議員於會上的行為受法庭規管的話,則違反「三權分立」的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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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